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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提出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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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特急文件,要求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增减挂钩工作,并明确9项具体措施。 《通知》首次明确提出,建立煤炭产能置换长效机制,即“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2016〕7号文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据了解,《通知》最大亮点是鼓励省(区、市)实施产能置换。同时,鼓励实施煤炭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兼并重组,鼓励已经核准(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产能置换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等。
对于上述方式的产能置换,置换产能指标按《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折算后产能的130%计算。 《通知》要求,稳妥有序推进煤炭去产能。严格落实新建煤矿减量置换要求。具体为,符合上述要求的置换产能指标均可按规定进行折算,但用于置换的实际关闭退出煤矿产能(含核减产能)不得小于新建煤矿项目建设规模。 《通知》明确,支持地方统一实施产能置换。对部分去产能煤矿数量多、产能规模小的地区,可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征得关闭退出煤炭企业的书面意见后,统一开展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签订产能置换协议,收益统筹用于本地区煤炭去产能相关工作。
此外,《通知》提出,加强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服务。鼓励地方政府建立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平台,发布产能交易指标信息,为产能置换创造有利条件。 《通知》还提出,已纳入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并按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应在次年6月30日前签订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协议。其中,2016年已关闭退出的煤矿,最迟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签订协议,逾期未签订的退出产能指标作废。2017年6月30日前签订协议并上报产能置换方案的,通知规定的130%折算比例可提高为1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