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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修订案)》通过审议
发布作者:heroin520发布时间:2015-01-14浏览:956

1月12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召开第五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修订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兼副会长刘振江对章程修改作了说明。

刘振江指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是协会行为准则,必须高度重视,规范严谨。现《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是2007年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作出修订的,对钢铁协会规范运作和不断做强发挥了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已经明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并修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决定,国家有关部门对规范社团管理不断出台新规定。《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必须依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法规,按照新规定进行修改。

据悉,《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章程》按照国家改革发展的新要求进行了必要的、简要的修改:

第一,将每届理事会任期由4年改为5年,是在国家规定的3~5年任期年限范围内,改为5年有利于协会工作稳定连续,与将实行的会长轮值任期改为一年也不矛盾。

第二,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职数增加为不超过三十名,既符合国家规定,也是协会自身规模的需要。第五届理事会增加了天津渤海钢铁集团公司、中国五矿集团公司、中国中冶集团公司、中国中钢集团公司、中国钢研集团公司、北京建龙重工集团公司、中信泰富特钢集团公司等七个单位为副会长单位。共有20家特大型企业为会长、副会长单位,驻会负责人为5人,总职数25人。

第三,钢协由企业家任会长是成功的。本次修改征程把这个体制固定下来,并相应增加会长单位数量。会长单位在宝钢集团公司、鞍钢集团公司、武钢集团公司、首钢总公司4家的基础上,再增加河北钢铁集团公司、太钢集团公司、沙钢集团公司3家,共7家钢铁企业为会长单位。同时,为了避免7家会长单位轮值周期太长的问题,将每任会长轮值时间由过去的两年改为1年,每届换届需选出5名会长轮值,不任会长期间为副会长。

第四,采用民政部范本表述法定代表人。在钢协由企业家轮值出任会长的体制下,由于会长不驻会,采取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法人的办法。

第五,按照中央关于各类干部在社团兼职的相关规定,对驻会工作的顾问和不驻会工作的名誉会长的任职程序、任职期限、任职年龄等作了规定。

第六,根据行业协会改革和行业发展需要,在钢协分支机构中增设了分会,同时取消相应的专业工作委员会。钢协也已经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管理作出了明文规定。

第七,采纳了民政部和国资委对章程修改的其他意见。如,第五届理事会不设常务副秘书长,把首席分析师列入内设机构非领导职务序列,而且规定钢协秘书长以上人员不再兼任首席分析师。同时,协会对驻会各类人员任职年龄做了统一规定,等等。

第八,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是党和国家加强社会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行业协会的作用将不断增强,法定地位将由国家立法解决。

刘振江指出,钢协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在加强法制建设中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发挥社团组织在法制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要特别加强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功能,加强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服务功能。要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加强协会自身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进一步推进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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