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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作者:heroin520发布时间:2015-03-20浏览:2526

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实施方案

 

  为从源头控制污染,加快南京市环境质量改善步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第47条“建立严格的环保准入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明确全市禁止和限制建设的产业门类和空间区域,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等要求,形成产业结构、生态空间和总量控制“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模式。

  实行严格的环保倒逼机制。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改善人居环境质量,防范环境安全风险,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立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

  1.严禁重污染项目准入。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新(扩)建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燃煤发电、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制浆造纸、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凡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规划、住建、环保、安监、质监、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南京海关、市工商局、各区(园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2.执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环境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南京实际需要,研究制订相关行业、区域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规定,倒逼企业升级转型和产业退出。

  研究制订重点流域(秦淮河、滁河、固城湖、石臼湖)制造业污水排放限量规定。

  执行石化、化工、钢铁、火电、水泥等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严控排放恶臭气体的医药、农药和染料中间体生产等化工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3.实行工业项目先进性评估。按照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引进国外工艺设备必须达到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的要求,从生产技术和工艺、物耗能耗、产排污情况及环境管理等方面,对重点工业项目试行先进性评估制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4.实行排污总量前置管理。出台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规定,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提条件,严控新增排放量;明确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原则、控制因子、平衡机制等。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区域和企业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需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其中,新、改、扩建项目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排放指标,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与可用于建设项目指标总量实行等量削减替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二)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制度

  5.划定生态红线保护区。制定《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明确生态功能定位,实行分级分类管控。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活动;二级管控区内,严禁有损生态功能、对生态环境有污染影响的开发建设活动。

  制定《南京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监督管理考核暂行办法》,明确各区(园区)政府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切实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实现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形成生态红线保护的新机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等

  完成时间:2014年12月

  6.实施严格的区域准入控制。在南京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框架下,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严控制度,促进区域布局优化调整。

  严控大气污染排放的项目。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不得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现有工业企业按要求逐步关停搬迁、退城入园;全市主城、副城、郊区建制镇以及市级以上(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

  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等区域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和油品升级改造等技改项目外)和货运码头。

  城市清洁空气廊道保护区(都市区绿地系统和城市通风走廊)内严控新增成片新区建设,严控各类开发区扩园,严控大型构筑物和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并造成明显影响的项目,保障空气清洁、风道畅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气象局等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7.实施严格的流域准入控制。制定重点流域建设项目准入规定,严控重污染项目建设,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两河三湖”流域(秦淮河、滁河及太湖、固城湖、石臼湖),禁止新(扩)建印染、造纸、酿造、制革、电镀等水污染重的项目,禁止建设排放含汞、砷、镉、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物以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太湖流域禁止建设工艺废水含氮、磷排放的工业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三、保障制度

  8.建立环保限批制度。制定建设项目环保限批规定,明确限批类别、要求以及限批解除条件,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未落实环保限期治理要求以及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等的区域(企业),不予受理其新(扩)建项目审批;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未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暂停审批该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9.建立环境准入科学决策机制。建立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境准入决策机制。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评估制度,发挥专家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技术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制定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增加透明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完成时间:2015年3月

  10.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考核机制,把环境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严格问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督查办、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国土局、市园林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各区(园区)政府

  完成时间:20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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