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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作者:heroin520发布时间:2017-09-15浏览:1224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制定了《江苏省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江苏省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规范江苏省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以下简称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确保系统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行,提高环境监管执法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廉洁、规范、高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所有环境监管执法机构(含承担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所有持有移动执法系统设备并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此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费保障】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和更新维护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网络通讯费用应一并解决。

第四条【系统组成】 本办法所称移动执法系统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其中软件部分主要包括后台支撑平台和前端执法终端系统平台;硬件部分主要包括服务器、防火墙、交换机、数据存储和应急备份系统等后台支持硬件,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含设备配件、SIM卡、SD卡及移动电源等)、移动执法工具箱(可包括笔记本电脑、无线上网卡、执法记录仪、GPS定位仪、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录音笔、便携式打印机等)、车载移动视频监控和传输设备等。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省级职责】 省级环保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管理等重大事项的牵头及协调工作;

(二) 负责制定全省移动执法系统使用的管理制度、技术规范;

(三) 负责与环保部、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移动执法系统的数据采集与联网工作;

(四) 定期发布各地移动执法系统使用和数据上传情况。

第六条【市级职责】 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职责:

(一) 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所有移动执法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做到移动执法系统业务全覆盖和人员全覆盖;

(二) 负责移动执法系统中数据库中污染源名单、污染源基础信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名单等定期更新工作;

(三) 负责制定全市移动执法系统的考评制度,对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定期考评;

(四) 负责组织全市环境执法数据采集的上传和督促指导工作;

(五) 负责定期组织全市环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系统应用效能。

第七条【平台建设】 全省移动执法系统应按环保部统一标准建设,网络通讯、数据传输、数据统计等均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统一文书】 全省移动执法系统采用环保部制定的统一执法文书,各地可在此基础上用备注、附件等形式进行拓展,增加文书种类,但不得对环保部发布的文书格式进行修改。

第九条【硬件建设】 设区市移动执法系统应配备平台运行所需硬件设备,各县级移动执法系统是否要建设相应硬件设备由当地自行确定。

第十条【配发要求】  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应按现场执法人员二人一套的标准进行配置。移动执法终端设备应配发给承担环境监管执法职能的人员,不得超范围发放。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岗位的,应将终端设备及时交回,并履行好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培训要求】 移动执法系统使用人员必须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牢固掌握移动执法系统应用相关知识,并按要求积极规范使用,严格按照硬件使用说明和移动执法系统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执法系统随时正常使用。

 

 

第三章 现场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现场使用】 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证据采集时必须携带和使用移动执法装备,开启GPS定位设备上传经纬度信息,如实记录执法全过程,同时做好检查情况的登记和存档,切实加强对环境监管对象的实时动态监管,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前期准备】 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在执法出勤前应对移动执法系统及设备电量、存储空间、系统日期和时间等进行检查,保证移动执法系统及其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信息完善】 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在使用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执法时,应对系统中可完善的内容现场录入,在执法对象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上传时间】 开展环境监管执法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必须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上传。现场检查笔录应在执法工作结束后实时上传系统,其他证据资料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如因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上传的应在故障解除后24小时内上传。

第十六条【终端管理】 移动执法系统终端设备不得私自外借、调换或转让他人;如通过移动执法系统终端设备发送涉密信息、从事娱乐活动等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使用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资费管理】移动执法系统使用时,各单位应配备足够的网络通讯套餐,超出单位采购的网络通讯套餐标准且与执法无关的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支付。

 

第四章 数据应用及安全

第十八条【系统互通】 各地应逐步将移动执法系统与环境信访、双随机抽查、行政处罚、环保后督查、一企一档、信息公开等业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环境执法的闭环式处理,更好实现环境监管执法的廉政性。

第十九条【数据应用】 各地应加强对移动执法系统数据的分析和应用,将其作为各类执法情况汇总、上报的重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能够逐渐分析出执法工作的要点和重点工作对象。

第二十条【备份留痕】 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执法资料应能自动备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长期保存。对移动执法系统中的数据操作实现全过程留痕,所有的修改动作必须全部标识记录、可查询;对无效文书、证据资料等作废材料一律用标记标识,不可删除。

第二十一条【数据安全】 全省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的相关规定和纪律。未经批准,不得泄漏移动执法系统中的工作文件以及各类执法信息。移动执法系统终端丢失,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漏。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考核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须将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数据传输情况作为执法绩效内容,纳入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执法人员的年度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考核,定期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二十三条 【考核内容】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是否在现有系统基础上自行拓展开发新的功能,是否按权限层级及流程进行任务派发,以及完成系统派发任务的情况,包括按时完成情况、超时完成情况、未能完成情况。

第二十四条【考核通报】 对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率不高、任务完成不好、数据录入问题多的环境监管执法机构或个人,应当按照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制度制定】 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具体的使用、管理、考核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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