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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今年4-11月全国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发布作者:heroin520发布时间:2019-04-17浏览:682

近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通知称,为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较大煤气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部署,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通知要求,此次专项治理范围是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三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的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通知规定,专项治理分为四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4月上中旬)。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深入分析本地区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生产存在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方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于4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专项治理方案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下旬)。有关钢铁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有关钢铁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有关钢铁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进行重点抽查,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对抽查中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督促按时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省(区、市)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9年11月底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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