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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详解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意见
发布作者:heroin520发布时间:2019-05-24浏览:1210

近日,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对《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行了解读

 

//地方在实施《意见》过程中要时间服从质量//

 

刘炳江表示,因55%的钢铁产能密集分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实施,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市场等条件,确定分区域、分阶段改造任务。地方在实施过程中要时间服从质量,稳步推进钢铁超低改造。

刘炳江指出,钢铁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分2020年、2025年两个阶段实施。到2020年底前,重点区域率先推动大中型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改造产能3.4亿吨,占区域总产能的60%左右。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改造,约1.5亿吨产能,全国其他地区基本完成大中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约2.7亿吨,累计完成7.6亿吨左右,再加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等因素,全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将达到总产能的80%左右。目前生态环境部已基本确定分区域、分省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规模。从省份来看,河北、江苏、山东省改造任务最多。

《意见》提出的排放限值远低于我国钢铁行业现行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达到国内外现行标准中的领先水平。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污染源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从末端治理到源头治理、过程控制//

 

正是考虑到钢铁行业流程长、工艺复杂,原燃料和工艺过程对最后的排放影响较大,因此,《意见》充分考虑了优先通过工艺改造、煤气精脱硫、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意见》提出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高炉热风炉、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从而实现源头控制。焦炉煤气精脱硫技术十分成熟,目前高炉煤气精脱硫主要还是脱除硫化氢,有机硫脱除技术还处于中试阶段。高炉煤气中硫化氢和有机硫的含量与焦炭的含硫率关系十分密切,钢铁企业在控制好焦炭含硫率的情况下,通过建设脱酸塔脱除硫化氢以后,即可实现燃烧后烟气二氧化硫达到超低限值要求,这也倒逼钢铁企业对焦炭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倒逼焦化企业控制焦炭含硫率;待高炉煤气脱除有机硫技术成熟后,将进一步降低燃烧后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 

 

//充分考虑钢铁行业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的特性//

 

《意见》的钢铁超低指标中增加了对清洁运输的要求。据悉,这是环保政策中首次对具体行业提出运输方面要求。《意见》还将无组织排放纳入到钢铁超低排放指标当中,而且对相关无组织排放提出了非常详细的要求。将无组织排放分为物料储存、物料输送、工艺过程三类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封闭等有效控制措施;对于不可避免的产尘点,全面提高废气收集能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产尘点和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实现无组织排放的“超低化”,并且对密闭、封闭、密闭储存、密闭输送、封闭储存、封闭输送、封闭车间等措施措施予以明确界定,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操作。

与钢铁系列排放标准相比,超低排放指标中增加了烧结、球团含氧量的规定。刘炳江表示,含氧量指标是两次征求意见中反映较为集中的指标。现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烟气基准含氧量,调查显示,部分企业存在稀释排放行为。正常情况下,钢铁企业烧结烟气含氧量为16%左右,但有的企业达到18%~19%,同一实测浓度折合成相同基准含氧量条件下,折算浓度相差1倍左右。因此,《意见》增加了基准含氧量限值要求。

 

//使钢铁超低排放改造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于如何确保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真实性,如何建立相关长效机制对达标企业后续排放进行有效核查,刘炳江态度非常明确,严禁弄虚作假和“豆腐渣”环保工程,要像火电超低排放改造一样,把脱硫脱硝除尘设备作为整体生产设备的组成部分,同等考核,使超低排放能经得起历史检验。

《意见》对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是否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提出了非常明确的标准。对于企业来说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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